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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大飛敦到小牛敦,再由小牛敦到大飛敦


近日NBA最引起人討論嘅話題,莫過於小牛即將簽下DeAndre Jordan嗰陣,上演咗一幕王老虎搶親。最後大飛敦俾Doc Rivers + Chris Paul + Blake Griffin + Paul Pierce嘅誠意感動。決定原機飛返LA,同大飛再續前緣。

就呢件事,網絡上主要分為2個論點:

1) 大飛敦出爾反爾,冇品!

2) 大飛敦一日未簽約,一日都有權選擇(下刪10,000字與籃球無關嘅論述) 如果俾著我,我會點睇呢?

以我讀書學返嚟嘅合約法所講,不論書面定係口頭,只要雙方都表示接受合約條件的話,就係一個有效嘅合約。

咁聽,係咪覺得大飛敦唔啱呢?

咪住!等我地諗一諗,我地係由邊度聽到呢d消息?

係ESPN?係TNT?係Bleacher Report?係Yahoo Sports?

冇錯,係傳媒!

當然,我唔會懷疑呢班傳媒會講大話,放流料。但係去到呢一度,我地又諗返合約成立定義?

「雙方表示接受合約條件」

但我地有冇經由DeAndre Jordan親自喺任何地方(包括任何報紙雜誌,甚至社交網絡媒體)講過類似「我會去小牛」、「我接受小牛報價」呢d說話呢?最少我做完research就冇啦!咁其實呢個就唔合乎合約成立嘅定義喇!所以NBA係有明文規定,球隊內部人士,喺未正式簽約前,係絕對唔可以公開討論或公佈任何球員簽約或交易事件。而Mark Cuban俾人罰2皮半,係合情合理。

咁傳媒又點知?嗱!正所謂傳媒神通廣大,人脈又闊,佢挽下手可以喺人屋企裝晒偷聽器呢!不過認真係,就算傳媒爆出嚟,佢都只算係「出自第3者口中發放」,並唔係當事人,所以口頭承諾,喺呢個事件上就唔成立。

Anyway,究竟大飛敦做返大飛敦係咪反骨?Mark Cuban係咪柒咗?呢樣嘢,最後只有當事人先知。但就呢件事可以反映到,當資訊進入網絡上神速傳播嘅年代,好多呢d商業行為,真係小心d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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